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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石佩煜与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佩煜,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石佩煜,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胡香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石佩煜申请执行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佩煜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