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玉生与崔吉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生,崔吉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91号原告:杨玉生,男,6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孙延翔,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平。被告:崔吉有,男,6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程吉顺,通化市东昌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杨玉生诉崔吉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杨玉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玉生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