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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玉生与崔吉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生,崔吉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91号原告:杨玉生,男,6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孙延翔,吉林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平。被告:崔吉有,男,62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程吉顺,通化市东昌区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杨玉生诉崔吉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杨玉生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玉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玉生承担。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