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0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国珍与伊德日贡、刚敖其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珍,伊德日贡,刚敖其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国珍,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伊德日贡,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刚敖其尔,现住正蓝旗。我院执行李国珍申请执行伊德日贡、刚敖其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伊德日贡、刚敖其尔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伊德日贡、刚敖其尔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肆拾柒元叁角柒分(借款12,600.00元、案件受理57.50元、执行费89.87元,合计¥12,747.37)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 雅 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