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民终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婷与张文祥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上诉人张某甲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 蕾审判员 蔡红曼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