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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延碧、杨成正、杨芙蓉、杨刚申请杨伟东、韩磊强制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延碧,杨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申延碧,女;杨成正,男;杨芙蓉,女;杨刚,男。被申请执行人:杨伟东,男;韩磊,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赛执字第008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云 峰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