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执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延碧、杨成正、杨芙蓉、杨刚申请杨伟东、韩磊强制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延碧,杨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858号申请执行人:申延碧,女;杨成正,男;杨芙蓉,女;杨刚,男。被申请执行人:杨伟东,男;韩磊,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赛执字第008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云生审判员 云 峰审判员 荣 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