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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9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进与苏金环、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苏金环,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海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937-2号原告李进,男,汉族,1985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传东、李亚彬,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环,男,回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贾长明,经理。被告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海路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陈欣颖,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苏金环、被告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海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海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商丘市光明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海路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祥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