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曹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03刑申4号曹某: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阳刑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申诉理由为:1、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2、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参与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经审查认为,本院认定2008年9月18日晚,申诉人曹某酒后伙同他人在本市工商大厦南侧的满山红娱乐城将张某某打成重伤的基本事实清楚,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对于申诉人所提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及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参与实施犯罪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申诉人曹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仅有多名证人的证言,而且还有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全案证据相互印证,均证实申诉人参与此次犯罪,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