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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树年与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杨树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147号。法定代表人王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莘,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学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树年。委托代理人李华(夫妻关系),无职业。上诉人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初字第5269号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差额。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连刚审 判 员  张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飞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