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执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戈龙与张波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龙,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361号申请执行人戈龙。被执行人张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戈龙与被执行人张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戈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波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本案案款9594元(包含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将案款9544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7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露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