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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安徽春辉仪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辉仪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793号之四原告:安徽春辉仪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必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秋,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中心南侧(晶能光源厂东),组织机械代码67010999-6。法定代表人:徐士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辉仪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