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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字第1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佟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佟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字第1267-1号原告陈丽华。被告佟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891民初126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佟峰交纳1.2万元担保金,并经原告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H牌肇事汽车的扣押。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