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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承东与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东,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9行初100号原告王承东,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王利剑,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815-7。法定代表人王春燕,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东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委托代理人王利剑,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告王承东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承东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李仕兵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