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1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秦爱华与冯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爱华,冯须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292号原告秦爱华。被告冯须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爱华与被告冯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爱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爱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