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02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02刑初97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8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无前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在定西英才中学附近经营“红红精品屋”的被害人曹某某。2015年8月30日17时许,刘某某在“红红精品屋”内与曹某某聊天期间喝了一些酒。当晚18时许,刘某某发现该精品屋套间内床上放着一部笔记本电脑,遂产生盗窃想法,后将该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68元。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锦屏村商场后面,将被害人杨某某农用三轮车上的三个铁架子及一把农用三轮车摇把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5元。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3393元。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2015〕154号、17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