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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执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金科星机电有限公司与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科星机电有限公司,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57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科星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成会。被执行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清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民初字第3677好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川永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6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9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