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马文同、窦艳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马文同,窦艳霞,马振习,孙银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94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七层701、702单元。代表人郑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霍明河、张涛,河北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同。被告窦艳霞。被告马振习。被告孙银兰。本院在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马文同、窦艳霞、马振习、孙银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马文同于2015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逮捕,现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导致本案无法正常进行审理,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待条件成就时可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振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