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候生因与被上诉人李军平、赵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5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侯生于2016年3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高侯生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侯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的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上诉人高侯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惠东东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