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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泽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泽和,1969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范泽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迎宾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范泽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迎宾路营业所的存款1489元(账号为:668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长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骏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