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执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洪晓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晓波,朱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1052号申请执行人洪晓波。被执行人朱兵。洪晓波与朱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洪晓波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洪晓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洪晓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