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1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彦强、王霞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彦强,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1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北道。法定代表人赵长龙,主任。被执行人王彦强,农民。被执行人王霞,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彦强、王霞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双方名下均没有房产,被执行人王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彦强名下两辆汽车,均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尚有189408元社会抚养费未履行。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条件,待今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张有利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晓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