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于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969号原告于某,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理人李某,女,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于某某,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于某与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