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奈曼旗明仁苏木永安村民委员会与李文堂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明仁苏木永安村民委员会,李文堂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1466号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永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侯作先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包海英,开鲁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李文堂,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奈曼旗明仁苏木永安村民委员会诉李文堂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奈曼旗明仁苏木永安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宫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