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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春华、赵永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春华,赵永元,赵永华,赵永先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1民监1号原审原告赵春华,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平县。原审原告赵永元,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平县。原审原告赵永华,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平县。委托代理人朱崇策,男,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赵永先,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黎平县。委托代理人陈治冰,男,贵州省黎平县通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赵春华、赵永元、赵永华与原审被告赵永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黎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认定事实错误,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  家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文银(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