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夏琴与被申请人罗洪、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夏琴,罗洪,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8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王夏琴,女,汉族,生于1981年5月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罗洪,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19日,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熊伟,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10日,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人王夏琴与被申请人罗洪、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罗洪、熊伟在泸州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他等值的财产,保全金额150000元;查封担保人刘香君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中和街*号楼*单元**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罗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