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易起明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87号罪犯易起明,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1989年6月9日被贵州省普定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4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2001年12月27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安市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易起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易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易起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易起明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易起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