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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康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章彬、郭奕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章彬,郭奕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康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严章彬,男,1960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郭奕惕,男,1957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严章彬诉郭奕惕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奕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奕惕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