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二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杨连喜与邹素梅、宋金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连喜,邹素梅,宋金峰,宋金泽,宋金阳,唐山市华信机电制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二第989号申请执行人杨连喜,无业。被执行人邹素梅。被执行人宋金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宋金泽,无业。法定代理人邹素梅,系宋金泽之母。被执行人宋金阳,无业。法定代理人邹素梅,系宋金阳之母。被执行人唐山市华信机电制修厂,地址唐山市古冶区铁道南看守所对过。投资人宋金峰,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邹素梅、宋金峰、宋金泽、宋金阳、唐山市华信机电制修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华信机电制修厂,坐落在唐山市古冶区铁道南看守所对过唐山市华信机电制修厂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房权证古冶区字第私有0149号,土地证号国用(2011)第00**号。限三日内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二、被执行人唐山市华信机电制修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唐山市华信机电制修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唐山市华信机电制修厂的过错或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防碍执行的其它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建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