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60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尹敏、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