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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60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1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尹敏、李宏图,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女,汉族,1966年2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