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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0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0248-2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思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众凯家园**号楼。法定代表人杨晓远,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车站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陈燕奎,该公司董事长。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沧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陈吉处有租金收入1575万元(租期20年,自2016年11月1日至2034年10月31日止)。根据权利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衡水众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租人陈吉处的租金收入15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缴 健审判员 张红星审判员 XX昌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