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4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4676号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街道博城五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盖庆亮,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世纪路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华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