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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兴淑与李先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淑,李先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958号原告:何兴淑,女。被告:李先富,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淑与被告李先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兴淑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合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兴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何兴淑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