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栾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658号原告栾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栾某承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