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凤诉被告韩金梅、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凤,韩金梅,陈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05号原告赵玉凤,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六间房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师,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镇。被告韩金梅,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六间房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师,现住辽中县。被告陈国辉,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六间房镇政府办事员,现住辽中县(与被告韩金梅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凤诉被告韩金梅、陈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1,720元,由原告赵玉凤自行承担4,170元。审 判 长 杨洁坤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