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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黄精良、黄天赐等与黄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精良,黄天赐,黄精和,黄文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801号原告黄精良,男,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天赐,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黄精和,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忠,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汉坤,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文龙,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海仙,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精良、黄天赐、黄精和与被告黄文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精��、黄天赐、黄精和以与被告黄文龙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精良、黄天赐、黄精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精良、黄天赐、黄精和负担。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付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