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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信硕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宏捷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硕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宏捷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665号原告深圳市金信硕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海宴。委托代理人周林,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宏捷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麦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信硕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捷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2095.08元的财产,但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金信硕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信硕业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