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世林诉任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林,任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张世林,男,汉族,退休干部,住乌审旗图克镇。被告任志明,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乌审旗图克镇。原告张世林诉被告任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乌审旗人民法院审判员谷正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蔚银锁、助理审判员娜庆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世林诉称,被告任志明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张世林借款150000元,约定利率为35‰,利息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给付了2625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后经原告张世林多次催要,被告任志明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志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证据情况及被告质证情况:借条、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任志明于2011年2月1日向原告张世林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利率35‰的事实。被告任志明未向法庭提供答辩状及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证实于2011年2月1日,被告任志明借原告张世林1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利率35‰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1年2月1日,被告任志明借原告张世林1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利率35‰。被告任志明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支付利息2625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世林与被告任志明的借款合同成立。被告任志明借原告张世林15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利率35‰。约定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20‰,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原告张世林要求被告任志明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0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任志明偿还原告张世林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0500元,共计25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7.5元,由被告任志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谷 正 权审 判 员 蔚 银 锁助理审判员 娜 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朝贺乐格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再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206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反》第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