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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文诉孔令发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孔令发,张景芬,曲万志,赵立新,孔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丁文,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孔令发,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景芬,女,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曲万志,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赵立新,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孔树华,女,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4)右民初字第1711-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孔树华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珠峰骏景小区14号楼7楼1071室(房产证号为1057**)楼房一处。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内蒙古恒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楼房评估价为3441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孔树华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珠峰骏景小区14号楼7楼1071室(房产证号为1057**)楼房一处。拍卖保留价为3441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