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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宋名泳与肖文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名泳,肖文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宋名泳,女,1936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杨成斌,男,系原告的儿子,1964年8月5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肖文君,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3号。组织机构代码:16023726-9。负责人邱三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海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名泳诉被告肖文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名泳于2016年4月12日以与被告肖文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文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名泳撤回对被告肖文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名泳承担。审 判 长  傅一波代理审判员  吴 璇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