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589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告:甄某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张某诉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