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8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589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告:甄某某,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张某诉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