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797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