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邓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邓明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5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负责人徐小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高滟,女,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庆,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被告邓明春,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诉被告邓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时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开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