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强与被告唐山市东祥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秀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唐山市东祥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秀花,张小强,梁纪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李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刘国强,个体司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吕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山市东祥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与205国道交叉口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小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峰,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秀花,无业。被告:张小强,无业。被告张秀花、张小强的委托代理人:蒋彤彤,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纪元,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3号。负责人:许玉青,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妍妍,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西长寿村。负责人:闫永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茨区榆太路138号。负责人:张建英。被告:李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强与被告唐山市东祥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张秀花、张小强、梁纪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晋中永强润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李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国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国强担负。代理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