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128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荣与被告顾大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普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荣,顾大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8民初228号原告张海荣被告顾大军原告张海荣与被告顾大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荣负担。审判员 李伙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