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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28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荣与被告顾大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普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荣,顾大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28民初228号原告张海荣被告顾大军原告张海荣与被告顾大军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荣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荣负担。审判员  李伙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