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927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