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1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927号原告刘某。被告郭某。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4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