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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欧阳冬根与胡建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冬根,胡建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432号原告欧阳冬根,农民。被告胡建忠,装修老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冬根与被告胡建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阳冬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冬根负担。审判员  姚晓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露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