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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付某某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301号原告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吉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