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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谢明慧、魏华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谢明慧,魏华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2民初1617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麓山大道二段19号。负责人夏俊全,系该单位副总监。被告谢明慧,女,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华晰,男,194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谢明慧、魏华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雨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