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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建伟与陈久长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伟,陈久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98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伟,男。被执行人陈久长,男。申请执行人黄建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久长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陈久长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