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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升东与沈亚锋、杨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升东,沈亚锋,杨金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623号原告陈升东,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江富平,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亚锋(曾用名沈亚峰),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杨金婷(曾用名杨婷婷),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原告陈升东诉被告沈亚锋、杨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升东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