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莫某某诉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1民初161号原告莫某某。被告武某甲。上列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1日双方在成县支旗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8日双方生育一子武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特别是被告于1997年开始吸毒后更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于2006年因抢劫罪被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告本以为被告刑满释放后会痛改前非,珍惜家庭,重新做人,谁知被告根本没有改过之意。2013年被告又因吸毒被银川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朝阳街派出所行政拘留。2016年又再次因吸毒被甘肃省成县河东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不仅犯罪,又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曾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希望被告可以改过,但被告的行为己使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双方和好无望,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02年结婚,2003年3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武某乙。自从孩子出生几个月后,原告就再没有照顾孩子,一直都是由被告及其父亲抚养到现在,原告就没有尽到一个母亲的责任。孩子现在学习非常好,曾经得过陇南市“三好学生”等多个奖状及荣誉证书。被告不想因家庭的破裂给孩子带来精神上的打击,给孩子带来危害,毁了孩子的前途。望贵院给孩子一个美好的未来!另外,原告也是一名吸毒人员,已经被强制戒毒两次。原告没有经济来源、没有地方住、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况且孩子与被告父亲感情非常好,孩子非常依赖被告父亲,孩子是被告父亲的精神支柱。综上,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2002年5月1日在成县支旗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3月8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武某乙,现随被告父亲生活。婚后因被告有吸毒行为及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2月28日,被告被成县公安局河东派出所强制戒毒二年。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李武村武上社人口登记册、成县城关镇李武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并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一个关键因素。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被告吸毒行为、家庭琐事等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一定裂痕。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及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虽被告有吸毒行为,并非屡教不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莫某某要求与被告武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一凡 来源:百度搜索“”